研究会章程


辽宁省医疗保险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辽宁省医疗保险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Liaoning Medical Insurance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LNMIR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全省医疗保险管理与经办机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药品生产流通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医疗保险事业工作者、专家、学者、参保人员等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聚贤、纳言、立说、献策”的作用,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构建理论研究、学士交流、培训咨询、舆论宣传的平台。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96-6号。邮政编码:11003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社会医疗保险事业面临新形势、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探索我国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律,开拓医疗保险工作新思路,为当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积极开展国内外,以及我省社会保障发展的战略研究,为制定政策和发展战略提供决策依据,推进我省社会医疗保险的改革和发展。

  (二)组织开展社会医疗保险理论、政策及管理方面的课题研究;举办学术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学术活动,促进医、保、患的业务沟通与学术交流。

  (三)受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社会医疗保险及相关领域学术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工作。开展医疗保险相关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等目录的设立与应用效果的评估、评价,为社会提供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社会医疗保险宣传工作,编辑出版医疗保险刊物和学术著作,收集医疗保险相关资料,传递医疗保险信息,普及医疗保险知识。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医疗保险学术讲座和医疗保险业务培训,提高会员从事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五)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其他部门委托的医疗保险科研、课题工作。

  (六)举办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社会医疗保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在医疗保险研究和实际工作中有一定水准和经验,愿为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论文和著作可优先刊登在本会刊物上;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 (代表) 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秘书长等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处理应当及时处理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征得会长同意后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可以参加会长办公会和会长主持的其他会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应当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发展以及办公室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 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