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标准


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会费是在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和允许范围内,依据本会章程,会员向本会交纳的费用。
  二、本会收取会费不以营利为目的。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构备案。
  三、会员的会费标准为:
  1、团体会员单位,每年3000元.
  2、团体理事单位,每年8000元.
  3、团体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
  4、团体会长单位,每年50000元.
  5、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四、会员应按会费标准交纳会费,会员自愿可以多交。会费交纳,团体会员会费每年交纳一次。个人会员原则上入会后一次性交纳本届会期内的全部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应在申请入会的同时缴纳当年的会费。
  五、会费收取采取注册制。会员证由秘书处统一制作、发放和注册。收取的会费由秘书处出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六、凡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会,并失去会籍。会员退会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七、会费必须用于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现。
  八、会费收支接受理事会监督。秘书处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用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九、为弥补研究会经费的不足,本会鼓励吸纳企业、单位的经费资助,并对吸纳资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