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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发挥联盟采购优势,有效降低药品价格,按照“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工作安排,由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牵头开展第四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发挥联盟采购优势,有效降低药品价格,按照“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工作安排,由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牵头开展第四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一、采购品种

“八省二区”第四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清单共18个品种(详见附件)。

二、医疗机构范围

各联盟省份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各联盟地区相关规定开展。

三、组织实施

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由辽宁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3省(区)医疗保障局代表各省(区)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平台操作。“八省二区”第四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相关征求意见、采购文件、公告及信息等,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网址http://ggzy.ln.gov.cn/yphc/)发布,联盟各省(区)同步在本省(区)集中采购平台转发。


附件:“八省二区”第四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清单



“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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