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辽宁)中选药品建立配送关系的通知
2020-03-16
辽药采领办〔2020〕24号
第二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辽宁)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
依据《关于全面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19〕19号)的相关规定,为确保第二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辽宁)中选结果及时落地,请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按照一个中选药品1个市1家配送企业的原则,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完成配送关系的自主建立、变更工作。
请各药品生产企业于3月20日17时前将中选药品配送企业联系信息表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扫描为PDF版,连同电子版一并发到指定邮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也须报送,以便与各市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及时沟通。
联系人:徐顺祥
电 话:024-23447076(传真)
邮 箱:lnjgzcc@163.com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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