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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机构:为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相关学科、相关部门专家的作用,加强医药价格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管理体制研究,推动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科学决策,规范医药价格和购销行为,不断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降低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就医负担,经研究决定,成立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

辽医保发〔2019〕1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机构:

为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相关学科、相关部门专家的作用,加强医药价格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管理体制研究,推动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科学决策,规范医药价格和购销行为,不断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降低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就医负担,经研究决定,成立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岳泽慧 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


王 平 中国医科大学副校长


关雪峰 辽宁省中医药大学副校长


宋少江 沈阳药科大学副校长


委员:


袁宝成 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立法处处长


兰红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医药处处长


王贺一 省卫生健康委体制改革处副处长


石家玉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处处长


邵大礼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处处长


侯  峰 省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办公室副调研员


孙利华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张  方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药物经济学教研室主任


杨鸫祥 辽宁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党委书记


戴  伟 辽宁省金秋医院副院长


刘宏旭  辽宁省肿瘤医院副院长


周  青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副院长


张素云 辽宁省人民医院收费管理处处长


崔久山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物价办主任


刘  宁 辽宁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疗管理部主任


孙咸红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物价部部长


李桂茹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药学部部长


陈  红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副院长


刘丽敏 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副院长


孔繁双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保险与物价管理部副主任


刘  彤 辽宁省药学会秘书长


赵  妍 辽宁省医疗保险研究会秘书长


韩凤英 辽宁省价格协会秘书长


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办公室主任由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处长张强同志担任。


附件: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办法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办法


第一条    为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相关学科、相关部门专家的作用,加强医药价格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管理体制研究,推动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科学决策,规范医药价格和购销行为,不断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降低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就医负担,促进医保、医药、医疗“三医联动”,特成立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全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的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了解、掌握和研究与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相关的国内外研究成果与实践发展动态,及时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2. 对有关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定、重大工作措施等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


3. 参与有关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课题的研究、评估,提供研究报告。


4. 协助省医疗保障局向有关部门反映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情况。


5. 协助省医疗保障局做好医疗保障系统的有关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培训工作。


6. 参加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的有关会议及活动。


7. 帮助总结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经验,对改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从事行政管理以及医学、药学、卫生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研究的专家、学者。


2. 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各类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15—20人。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全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在有关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以及药品、耗材生产企业、配送公司等单位推荐产生。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选聘,经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征求其所在单位同意后聘任。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定期活动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委员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或部分专家会议。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省医疗保障局从年度事业经费中列支,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咨询委员会的活动。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为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归口联系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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